快捷支付公司(包含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依据快捷支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规定为用户(以下有时也称“您”)提供快捷支付服务,本协议在用户和快捷支付公司间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快捷支付公司在此特别提醒您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其中所涉及的免除、限制快捷支付公司责任的条款、对用户权利限制条款等(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请您审慎阅读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陪同下阅读)。除非您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快捷支付公司于本协议下所提供的快捷支付服务。您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与快捷支付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一、快捷支付服务的定义
本协议中快捷支付公司为您提供的“快捷支付服务”,是指您首次使用本服务通过网站或手机客户端等方式订购商品支付时,无需开通网银,只需通过快捷支付公司网站或相关系统平台在线提供您的银行卡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银行将发送动态口令到您在银行登记的手机号码上,您输入正确的手机动态口令,经银行与其系统预留的信息校验一致后,无需输入银行卡密码即可完成支付。在您开通快捷支付服务后下次使用时,仅需通过快捷支付公司的验证手段验证后,即可完成支付。
用户确认并同意:您的银行卡号、手机号码和手机校验码是快捷支付公司判断用户身份的充分必要条件。只要正确输入上述信息,即视同用户本人开通和使用快捷支付服务并不可撤销地向快捷支付公司发出支付指令,快捷支付公司有权根据用户的该指令委托银行或第三方从用户银行卡中划扣资金给指定收款人。届时用户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等原因要求快捷支付公司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二、安全与挂失条款
用户承诺并同意:您必须使用您本人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申请开通快捷支付服务,并确保上述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快捷支付公司发现您通过他人信息或帐号使用快捷支付服务有合理理由认为您有其他违法行为,快捷支付公司有权拒绝、暂停向您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并不承担相应责任。
用户应妥善保管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卡、卡号(含CVV码)、银行卡密码、身份证号码、绑定手机号码及其对应的手机卡(SIM 卡、UIM卡等)或PIN码、密码以及快捷支付账号、密码、数字证书、验证要素等与银行卡或与跨界支付账户有关的一切信息,并对于上述信息的安全性自行承担责任。
如您不慎遗失银行卡、手机或手机卡(SIM 卡、UIM卡等)或PIN码、身份证件,泄露银行卡号、银行卡密码、身份证号码、快捷支付账号及密码、验证要素或其他相关信息的,应及时通知发卡行及快捷支付公司申请挂失,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三、权利义务条款
1.用户不应将本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的或违反本协议的目的。
2.您应对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向快捷支付公司发出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快捷支付公司将依照您发出指令所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均由您承担。
3.您认可快捷支付账户的使用记录数据、交易金额数据等均以快捷支付系统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
4.为了向您提供更为专业、便捷的快捷支付服务,您不可撤销地授权快捷支付公司有权留存您在网站填写的相应信息,向您推送公司最新服务消息或通知,并基于快捷支付服务开展的实际需要,在快捷支付公司内部平台以及鲁班软件公司(在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时同时也使用鲁班软件公司的相关服务的情况下)共享您的用户信息。快捷支付公司将依法保守您的用户信息及商业秘密,不对外泄漏,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快捷支付公司有权立即终止或暂停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1)用户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约定;(2)用户与银行签署的相关协议以及银行网站相关规则;(3)违反快捷支付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网站的条款、协议、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而被上述任一网站终止提供服务的;(4)快捷支付公司认为向您提供本服务存在风险的;(5)您的银行卡有效期届满;(6)用户未按照规定流程操作或操作存在道德风险的;(7)用户利用快捷支付侵害或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条款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快捷支付公司与您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快捷支付公司和用户同意由鲁班软件住所地即上海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审理双方的纠纷或争议。
2.本协议作为《缴费用户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快捷支付服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与《快捷支付服务协议》协议规定不一致,以本协议效力优先。本协议未尽事宜,用户需遵守《快捷支付服务协议》。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发生修订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则视为您同意最新修订的协议内容;否则,您须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